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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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为充电基础侵港建设达詈管理力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川办发(202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自用充电桩、
2、公(专)用充电桩、集中式充(换)电站及其接入电网的相关设施,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的充电基础设施。(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几种型号、特定领域或几个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省级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各市(州)发展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
4、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县(市、区)可按照市(州)统一安排,编制本辖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或工作计划等。第五条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第六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
5、、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严格落实以下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6、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三)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
7、于10%o第八条各市(州)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最终成果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各市(州)按规定发布实施。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滚动调整。滚动调整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评估备案,并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市(州)按程序公开发布实施。第九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全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
8、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第十一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第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机电安装三级或以上资质、电力承装(修、试)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第十三条各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应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审批环节:(一)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二)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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