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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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巩固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成效,根据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有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完善危险废物收运处体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无废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和倾倒,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实际需求动态匹配的危险废
2、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布局更加合理,收集总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更加及时,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的区域继续开展试点工作。(二)试点项目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58个试点项目基础上,可结合各市(州)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统筹调整试点项目布局。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支持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
3、参与建设试点项目。(三)收集范围重点为省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0吨以下(含100吨)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对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的废矿物油、废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实验室废物、在线监测废液、废荧光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10吨的,原则上可纳入收集范围。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1.废铅蓄电池;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汽修行业产生的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除外);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
4、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四)收集规模及贮存期限试点单位首次申请收集规模不超过5000吨/年。针对需增加收集规模的情形,结合环评批复、实际经营情况等实施动态调整。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1年,最大贮存量不超过有效库容的50%o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贮存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试点要求(一)试点单位条件详见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二)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按程序向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危险
5、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核查,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厅按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单位在优先保障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的基础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集活动。(三)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单位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2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3 .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的。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同首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四)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各试点单位如需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仅涉及原许可内容不变的情形),应在许
6、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到期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五)退出要求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试点项目时,应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转运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环境监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试点单位按要求推进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收集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对不按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试点单位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
7、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鼓励试点单位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行评估。鼓励试点单位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三)实施动态调整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试点项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在本方案实施后3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提出取消或继续试点申请。在2021-2023年期间确定的试点布局基础上,生态环境厅结合市(州)申请和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生态环境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本方案自2024年4月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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