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2024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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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提升地名工作服务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坝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名称;(四)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
2、等)、游园等城市公园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名称;(五)城镇和村庄建成区内街、路(大道)、巷(里、弄)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港口、码头、渡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部分村道(交通运输数据库内常住人口30户及以上的自然村硬化路项目)、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站、桥梁、隧道、铁路车站、铁路线路、地铁站、机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和水库、排灌设施、堤堰、运河、发电站、变电站、卫星地面接收站、通信基站、气象观测站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矿区、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地片、区片等具有重要地理方
3、位意义的非行政区域和城镇、自然村、农林牧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点,以及广场、体育场、纪念设施、遗址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第四条【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测绘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在地名管理中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第五条【地名方案编制】地名方案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地名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
4、机构编制地名方案。经济区、功能区等非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按照所属行政区域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名专名采词库,建设专名采词库应遵循“契合地理、尊重历史、守正创新、反映发展、照顾习惯,注重内涵、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总体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地名通名采词标准。第七条【地名命名更名规定】通名用字(词)相同,专名用字(词)不同,但读音相同,不视为重名,但应当避免在同一建成区内使用。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点名称应避免使用所在行政区划专名命名。第九条【审批权限及程序
5、】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省境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或分别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经省级党委研究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省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市(州)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或分别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涉及两个县(市、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提出申请,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后,联合报市(州)人
6、民政府批准;县(市、区)境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党委研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审批权限及程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集镇、独立工矿区、林区、农垦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城镇、自然村、农林牧场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居民点的命名、更名,参照上述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审批权限及程序】综合公园、
7、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等)、游园等城市公园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审批权限及程序】街路巷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设区的市建成区内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县(市)建成区内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
8、后形成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在征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住建和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四)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庄和集镇规划区以及规划区外的部分村道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后形成方案,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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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地名 管理办法 2024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