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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房房屋买卖合同集合6篇售房房屋买卖合同1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现住址:现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丙方公司(房屋中介):丙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单位购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单位房一套,房屋面积大约为平方米之间(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厅卫多层型房。此购房指标总售价元整(万元)。预付订金万元,其余%万元需在单位缴纳确定购房订金两个工作日一次性付清。第二条甲方必须要先将产权办理在自己名下,房产证费用由甲方出。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协助乙方在
2、合法过户时间日内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其过户产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契税、房产证等)。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对方提供身份证、户口薄证件及复印件:第四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即日起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乙方负责。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第六条定金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10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第十一条交房日期:第七条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
3、)。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第十一条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第十八条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甲方(
4、签字):乙方(签字):见证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售房房屋买卖合同2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住宅及车库买卖有关事项签订本私有房屋买卖协议如下: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出售(出让)给乙方,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出售价(含出让价,下同)为(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此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第三条付款方式:实行分期付款,首期支付,第二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及方式如下:(一)乙方陪同甲方到银行归还上述住宅按揭借贷余额取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二)在甲方办妥上述住宅所有权过
5、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当天支付。第四条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购房款并归还按揭借贷余额取回房产证后的日内,与乙方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交给乙方。上述住宅一经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屋的产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拥有产权及使用权,原入住人员或存放的物品必须在住宅所有权过户后的日内搬离。第六条私有房屋买卖协议中鉴于甲方原来只拥有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仅取得车库杂物房的使用权出让证,而使用权出让证又不能到发证机关办理“使用人”变更手续的实际情况,该车库杂物房及对应的使用权出让证自乙方付清上述购房款(含车库杂物房的出让
6、金)之日起至该车库杂物房使用权终了之日止归乙方使用和保管。第七条上述住宅及车库杂物房的.交易金额()不包括售房应缴税费及办理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费等各种税费,此项税费由乙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买上述住宅、车库的款项支付给甲方的,由甲方按日加收违约金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住宅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将新的房产证以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的,甲方除必须将住宅房产证及车库杂物房使用权出让证交给乙方外,必须按日支付全部售房款百分之的违约金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年一月日年月一日
7、签于签于售房房屋买卖合同3甲方:乙方: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现房产权登记备案号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路幢(号)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是非封闭式。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米。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2,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3,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4,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
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3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由外,不再作变动。第五条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青岛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包括%),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
9、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一%(包括+%),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上述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第六条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建设到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交付于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帐户名称、帐号:)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中约定明确。第七条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甲
10、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甲方如行使上述解除合同权的,应当自合同约定之乙方应交付房款期限届满止的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没有通知或逾期通知的,视为放弃权利。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2),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11、的%违约金。第九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4),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违约金第十条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将取得的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以及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下列特殊原由,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采取了适当救护措施,并在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第十一条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
12、价款日万分之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一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在交付之日前天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
13、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由,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处理:乙方未按期接收房屋,从甲方通知的乙方应当接收房屋之日起承担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所有风险;如果由此导致甲方承担其他连带责任,甲方除按照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损失进行追讨外,另可以按日追究乙方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第十三条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乙方损失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
14、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产权登记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成就的,应当向乙方发出办理产权登记的书面通知,自乙方接受通知之日起日内,若乙方不履行其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导致产权登记迟延办理或无法办理,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接收催告书后,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至乙方承担。第十五条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
15、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所有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第十六条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3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当共同委托本市(或者国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共同检测的书面意见后日内,另一方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对方可以单独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同意该机构做出的书面鉴定意见。第十七条该房屋交付后,房屋权属证明办妥前,乙方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赔偿乙方。第十八条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