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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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国家赋予新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据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以书面形式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行政许可机关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
2、发展区)、中国(黑龙江)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国家、省、市规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四条(组织实施)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负责上述范围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第五条(确定公布)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列出事项清单,报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第六条(示范文本)对实行告知承
3、诺的事项,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在政务服务场所和政务服务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第七条(提交材料和书面承诺)申请人自愿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和书面承诺,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得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第九条(许可决定)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后,能够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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