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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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哈尔滨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承诺制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关于支持哈尔滨新区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意见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企业投资工业仓储类项目承诺即开工审批优化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范围内涉及一会三函模式、桩基础试验模式和承诺制模式中的相关投资主体、
2、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核查、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公示、信用分类监管以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集中审议,确定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明确建设时间节点。属于区内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要求先后分别出具项目前期工作函、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施工意见登记函后,即可开工建设,即“一会三函。第三条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制定格式规范的投资项目承诺制信用承诺书,并依托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服务哈尔滨新区办公室负责联络省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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