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0)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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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新型产业用地(Mo)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借鉴深圳、广州、东莞、惠州等地区先进产业用地政策,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中关于“先行先试、探索创新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要求,结合哈尔滨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哈尔滨新区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深哈产业园)核心区1.53平方公里内新型产业用地(MO)适用本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新型产业用地(Mo)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是为适应传统工业向新技术、协同生产空间、组合生产空间及总部经济、2.5产业等转型升级需要而提出的
2、城市用地分类。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指可以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及宿舍等。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C)的产业项目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 .符合哈尔滨“4+4现代产业体系;3 .符合深哈产业园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新材料及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4 .其他经新区管委会和深圳(哈尔滨)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哈公司)共同确认的重点项目。第四条新型产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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