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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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3)4号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现将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2日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黑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黑工信政法规(20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
2、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是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实现向“制造+服务转型发展,其模式具有示范作用的制造业企业。第三条哈尔滨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申报主体自愿申报,经评审择优确定。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推荐申报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
3、金融服务及其它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认定。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具有鲜明服务型制造特征的制造业企业,在哈尔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申报主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原则上,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o()申报企业应通过战略规划、组织保障、技术创新、流程再造、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措施发展服务型制造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具有一定优势。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五)申报主体近2年(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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