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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工信规202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有关精神,我局制定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信领域行业协会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的重要作用,为实现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
2、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我市工信领域行业协会牵头举办行业峰会、论坛、会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补助的申报、审核、资助、评价等活动。第三条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扶持方式为事后补贴。第二章支持对象与补助标准第四条纳入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的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二)60%(含)以上的会员企业所属行业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三)
3、运作良好,且连续两年(含)以上通过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年审。(四)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五)积极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六)诚信自律,无重大经济和民事纠纷。第五条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的资助条件:牵头举办的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较大规模的行业峰会、论坛、会展活动、创新创业大赛活动,且已纳入市政府年度支持计划。其中,较大规模是指本市企业参加数量不少于30家。第六条工信领域行业协会扶持计划的资助标准: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第七条申报单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资助:(一)申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活动计划的;
4、(二)申报单位拟举办活动未被市政府列入年度支持计划的;(三)同一申报单位同一活动已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四)申报单位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和措施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本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为活动报备、申报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三个环节。(一)活动报备。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通知,征集申请纳入年度市政府支持计划的协会活动,履行向市政府报批程序。申报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资助活动报备表和活动实施方案。(二)申报受理。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哈尔滨市
5、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三)审核与核准。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的活动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出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综合评定后,形成协会活动拟资助方案,并在政府部门网站、冰城工信微信公众号、龙哈工业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政府提出资助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处理。第九条为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金安全性,获补助协会在补助资金拨付前出现运营异常、突发重大失信行为、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等情形,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按程序取消或暂停补助。第四章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十条行业协会对提供和确认的申报活动有关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利按程序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获资助的行业协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