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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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哈尔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哈尔滨市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撤销教师资格。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
2、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言行的;(三)宣扬封建思想和歪理邪说,或者参与邪教活动的;(四)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经教育不改造成一定影响的;(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六)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的;(七)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八)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
3、常教育教学秩序,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的。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恐吓、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的有偿补课班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九)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十)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十一)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十二)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十三)在教育教学活
4、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十四)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五)讽刺、挖苦、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七)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八)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以定地点、定书名等方式强制、暗示或诱导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或者违规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十九)
5、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的,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二十)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二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礼品、礼金、财物的;(二十二)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十三)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志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二十四)参与赌博、酗酒等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十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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