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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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呼政规(2019)10号呼兰区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预算(包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借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债券资金等。第三条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讲究效率的原则。第二章本级预算安排资金第四条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由区财政部门按序时进度拨付。第五条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已细化
2、安排到部门(单位)的项目经费,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区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拨付。第六条预备费由区长依规审批。第七条预算经人大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受理,并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每月集中会审一次,按规定纳入预算调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基本支出超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区长批准后,纳入预算调整。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部门代编、年初未细化的项目以及执行中确需超预算的,由各部门(单位)提报资金支出项目申请事由及计划,经主管区长审核把关同意,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含
3、100万),由主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额度在Ioo万元以上项目(含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长请示,经区长同意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上资金按程序纳入预算调整。第八条预算安排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第九条部门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提出处理方案,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第十条本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由财政部门依规办理。第三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第十一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纳入区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结合年初预算审批拨付。第
4、十二条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涉及人员方面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经审核直接拨付到位;涉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是已确定项目的,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含100万),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审批;额度在100万元以上项目(含三重一大事项涉及的资金),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同意,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拨付要求以及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二是未确定项目的、以及需提出再分配意见的,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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