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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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自我管理类1选举(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选举村(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1 .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组织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2 .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3 .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妇女和儿童、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4 .组织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5
2、 .以户或者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村(居)民代表。6 .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7 .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
3、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
4、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5、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序号自治事项自治内容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
6、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3 .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文。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四、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设妇女和儿童工作等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委员会,并做好相关工作。”5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四条:”残协设主席、副主席、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主席1名,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担任;副主席2至3名,由残疾人及亲友代表、扶残助残人士等担任;委员3至5名
7、,由残疾人及亲友和各方面热心服务残疾人的代表担任。村(社区)残协要按照残疾类别或区域分布设立残疾人小组,将辖区内残疾人全部纳入。”6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范和专职委员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五条:“残协每届任期5年,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后即进行换届。在与乡镇(街道)残联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村(社区)两委主持召开残疾人群众会议,协商推举村(社区)残协代表大会代表及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代表应包括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残疾人及亲友、村(居)民小组组长、网格员、残疾人工作者、扶残助残爱心人士、志愿者等,其中各类残疾人及亲友应占65%以上。在村(社区)两委主持下,召开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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