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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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的防治。第三条【防治原则】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
2、政府应当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五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重点工程、交通运输、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
3、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影响居民住宅区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并可依法调解因噪声产生的纠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合法措施劝阻调解;劝阻无效的,可以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并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噪声问题公众举报受
4、理和处理机制,并对社会公开。第八条【科学划定】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划定本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第九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第十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主
5、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一条【“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噪声的单位、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场所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
6、场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三条【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严格控制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第十四条【超标缴税】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五条【信息公布】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将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向社会定期公布。第十六条【中高考禁噪】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对产生噪声污染的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第
7、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排污许可】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证排污,并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工业企业噪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并按照规定发布和更新。工业企业噪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九条【合规排放】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条【新、改、扩工业企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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