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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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该办法经市政府审议同意,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2月29日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
2、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等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技术修正:(一)关于成果勘误1 .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需修正的;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修正的。
3、(二)关于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1 .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2 .对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河道保护蓝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等设施线位的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3 .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4 .在不改变用地总建筑面积和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前提下,增加各类用地中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面积;或在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保持规划面积基本不变,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地的用地边界、位置等弹性控制内容的。(三)关于地块拆分、合并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
4、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四)关于土地使用性质1 .依据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性质从大类或中类细化为中类或小类,以及在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的前提下,用地性质从中类或小类调整为大类或中类的;2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将规划用地性质由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或调整为周边产业用地配套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以及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性质之间的互换;3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的;4 .为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不改变用地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优化调整的。(五)关于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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