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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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第二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三节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第五节其他补偿或补助第五章奖励或补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与补偿行为,做好居民安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2、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应当对被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第三条征收与安置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
3、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第六条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征收补偿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征收补偿政策、统筹调度征收项目、处理因征收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充分利用阳光征收平台推进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房屋征收各办负责具体征收任务的征收补偿及信息公开工作、参与处理区域内的纠纷、信访问题处理。信息公开主要包括:入户调查结果公开、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公开、初步评估结果公开、分户补偿情况公开。土地工作站负责土地的征收及补偿款拨付工作、参与土地信
4、访问题的处理。镇(街)负责配合房屋征收各力、土地工作站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组织下辖村(居)委和居民做好宣传发动、入户调查、实地查勘、协议洽谈、纠纷调解、文书送达见证等工作。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初审,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征收补偿卷宗的复审,确保征收补偿公平合理、标准统一。第七条管委会各职能部门、驻区单位应在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财政局负责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保证征收项目启动前,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规自分局负责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相关信息公开;取得土地批复后,应将征收范围、报批方案、批准书、登记公告材料等档案移交征收部门;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核验被征收人提供
5、的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材料,并出具认定意见。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依据项目建设和土地收储计划确定征收项目,委托征收部门实施征收并接收管护已征收土地。城市管理局负责加强监管,查处违法建筑,参与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依法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拆除内容的行政决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协助征收各办查询房产登记档案,负责回迁安置,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农业农村和水务管理局负责对村民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监管,以及对土地地类等涉农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发展局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负责应征收部门申请提供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
6、责提供被征收区域内相关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第八条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测绘、苗木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九条建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管委会分管征收工作的副主任组织召开,定期对征收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十条建立企业征收领导小组会议制度,由管委会主任组织召开,对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中情况复杂、补偿金额巨大的企业征收等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征收土地报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工作启动前,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7、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
8、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自分局、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地上物征收的具体签约期限及实施部门由管委会另行发布。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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