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
2、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
3、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委全面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教
4、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市教委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人员信息数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市教委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监督、组织本辖区中
5、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和维护本区县(自治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承办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负责及时向教育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人员信息数据。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信息比对核实工作。第八条各级各类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
6、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第九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一)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认定工作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
7、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可以不包括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认定小组成
8、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O第三章认定依据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家庭 经济困难 学生 认定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