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唐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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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唐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教育部门主管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多元评价,确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过程。第四
2、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工作,汇总发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所辖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归集,依申请对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信息进行修正、审核和上报。第五条市教育局定期发布、更新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评价结果,并通过各级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第二章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化赋分为100分,包括办学方向、办学资质、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培训广告、培训预收费、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10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各设置若干二级
3、指标。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立奖励性指标。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评价按照分数区间分为五个等级,统一划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五星级分值区间为90,100、四星级分值区间为80,89、三星级分值区间为70、79.二星级分值区间为60,69、不合格分值区间为0,59o第三章评价程序与等级认定第八条强化校外培训违规处理结果信息归集,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为推动校外培训监管提供依据。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评价实行量化赋分评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校外培训机构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检查赋分,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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