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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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为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通行管理措施,具体如下:一、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分为一级限行区、二级限行区、三级限行区(详见附件).一级限行区除盐田区盐三路、坪山区碧三路不禁行自行车外,其他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二级限行区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三级限行区道路,分时段禁止民生行业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二、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方可上道路
2、行驶。三、本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行驶的快速路中不包含快速路辅道。四、本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4年XX月XX日附件: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限行区域一、一级限行区(一)全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主道)。1 .高速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含玉平大道)、G25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0422武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S86深圳外环高速、东部过境高速。2 .快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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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 实施 通行 管理 措施 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