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与技术优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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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与技术优化研究一、引言产品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有相应的法规安排。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受重视,监管部门被赋予更多前瞻干预的权力,着重加强零售金融产品和复杂金融产品的监管,从销售环节转向设计开发环节,形成产品全周期监管。财险行业接受产品监管,但财险产品较其他金融产品有其特殊性,需要在金融监管统一原则下实施专业的机制方法。我国财险业正蓬勃发展,市场成熟程度还有待提高。同时,随着财险业转型发展,每年新增大量财险产品,产品监管压力比较大。因此,有必要在金融监管框架改进趋势中认识财险产品监管要旨,比较各国(地区)有关监管政策方法,厘清财
2、险产品监管的目标,进而结合我国实际,优化产品监管的方法措施。在数字时代,监管科技正在深度影响监管效能,科技将为财险产品监管提供新的理念和方法。二、财险产品监管的经济逻辑与目标(一)财险产品监管的经济逻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5号)定义:“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实践中,文件所称“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就是保险合同。因此,“财险产品”即财产保险合同,其核心要素是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基于销售行为,由投保人引出保险消费者(客户)的概念。按照经济学的界定,保险监管的实质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
3、配置监管资源,为达到某种预期目标,而做出的监管法规、监管组织机构、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GeorgesDionneScottE.Harrington,1992)o政府提供保险消费者保护,符合规制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规制经济学认为,政府作为规制者可通过平衡保险交易双方的利益寻求社会福利最大化,防止保险公司为了短期利益侵害消费者。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潜在威胁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消除而需要监管部门加以限制(ROmanInderst.MarcoOttaviani,2012);对金融零售业中的消费者来说,监管机构保护其利益对社会福利是有益的(Llewellyn,1999);政府甚
4、至可以进行直接的价格管制,防止金融机构利用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来制定远高于边际成本的定价,避免消费者为金融产品支付显失公平的过高价格(Hortacsu、Syverson,2004)。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市场行为监管”概念,行为监管目标指向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从投保人角度看,保险合同制定权不对等(格式条款)引发较多问题,使投保人处于相对不利地位。首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是否公平合理,作为投保人能否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复杂而且专业的合同,能否判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是否符
5、合自身需要,是否能够准确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对自身的影响,即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对投保人是否具备适格性。其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制定过程中有一定主动议价能力的交易对价(费率)是否公平合理,保险公司费率计算依据是否充分,保费与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对等,投保人是否会落入认知陷阱。同时,财险产品相较寿险产品,标的更多元,责任更多样,费率计算更复杂,复杂程度和非标程度更高,其监管也就需要专业的机制方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英国经济学家泰勒(Taylor,1995)提出的“双峰”理论(TwinPeaks)得到推广应用,金融监管着重于两大目标,即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监管)。根据
6、“双峰”理论,审慎监管关注金融机构安全和健康发展,对有可能危害金融安全的机构进行监管和处罚;行为监管着眼于保护消费者,保持市场公正和透明,维持金融消费者信心,强调“问题导向”的监管实践,采取“前瞻式干预手段(廖岷,2012)o由此可见,在“双峰”框架中,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的差别比较明显,产品监管主要属于行为监管领域。“产品一行为监管”、“机构一审慎监管”两分是现实主流做法。传统的审慎监管中,审慎经营规则主要针对财务性指标,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计量规则等内容中包含一些产品(业务)监管要求,但缺少清晰的产品监管规则、方法及工具。同时,产品监管也不直接承担审慎监管的目标。实际上两者有统一的底层
7、逻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由政府介入来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产生“两个替代“,即监管替代部分内部治理和部分市场选择,形成机构自我约束、政府行政约束和市场约束的“三重约束”。评判审慎监管或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都会涉及到这两个替代。为了优化“两个替代的效能,强化三重约束的力量,可以从产品监管入手,在一些方面贯通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第一,审慎监管可以结合产品监管。审慎监管以指标管理和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存在风险识别滞后和不敏感等缺点,在金融危机之后备受指责,原因之一是缺少对产品的关注。产品是机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源头,也是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的基础,财务指标是产品销售的综合结果;”问题产品会
8、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影响秩序稳定;某种商业模式的失败可能引起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这已在金融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中暴露无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FCA)提出,必要时为产品销售设置审慎条件(FSA-PS13/3)。产品与机构安全和市场稳定有必然联系,比财务指标更能前瞻地揭示风险,如果审慎监管从财务报表和指标穿透到产品及其商业模式,应能提高监管敏感性和前瞻性。尤其在市场不健全、机构治理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较差的环境下,如果某类产品对一个经济系统特别重要,正如车险产品之于财险市场,此类产品监管就需要考虑系统稳定和安全,这正是审慎监管的目标。我国车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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