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最新修订对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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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最新修订对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影响实务分享Ol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CONTENTS04强化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及赔偿责任02投资者、债权人的权益保护05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等修订要点03公司治理修订要点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次修正,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分期实缴改为资本认缴制。2018-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次修正,完善公司回购制度。2023-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次修订,公司资本制度变革、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加强董监高责任与义务。公司法历史沿革1993-12-29中华人
2、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一次修正,个别条款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二次修正,取消溢价发行报国务院批准。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一次修订,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一次性实缴改为分期实缴。修订背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2023年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情况本次公司法修订后,新设两章,删除一节,从“十三章218条”变成了“十五章260条”。其中,新设“第二章公司登记”和“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删除原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公司法(2018年修正)公司法(2023年修订)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登记新设专章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废除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第五章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由节调 整为专章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八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九章公司债券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十一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章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
5、责任第十三章附则Ol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概述有限公司设置最长 实缴期限催缴出资及股东失权明确出资不足,出资不实违约责任有限公司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删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类除原股东同意的要求别股先公司交易行为法律后扩大抽逃出资责任主体果修订情况规定最长认缴期限为五年,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实缴期限设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
6、,从其规定。出资不足,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公司法(2018年修正)公司法(2023年修订)修订情况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
7、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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