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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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双流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及技术指引(试行)成都市路侧充电设施建设指引(
2、2023年版)关于开展全市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成都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能力符合性评审方案等文件,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工作指引用于规范引导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等)、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第三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公用、专用、自用的充电、换电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总称。各类充换电设施含义与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一致。第四条本工作指引所称充换电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含义与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三条一致。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按照
3、“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双流区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等相协调,建设计划应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及充电需求动态确定。第六条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积极推广“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智能有序居民区充电模式,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基
4、础设施体系。第七条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符合专项规划,应满足土地管理、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等要求,降低对市容市貌、居住社区的负面影响。第八条鼓励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改建或增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建设。鼓励在集体用地、闲散地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第九条为促进充电设施企业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建设单位统一包装、合作共建、分批实施,持续加大双流区内充电设施项目投资,引导新能源充换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条充换电设施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充换电设施建设单
5、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运营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线下提交资料并申请线上建设备案,应在正式运营前提交资料并完成投运备案。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第十一条居住小区引入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以及居民个人委托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的充电设施项目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加快推进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成都市居民小区居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及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建设管理流程要求。第十二条路侧充电设施项目应按照成都市
6、路侧充电设施建设指引(2023年版)等相关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联席会议审核。第十三条换电站项目参照充电站项目进行管理。备案范围包括:试点联合体牵头单位及纳入试点范围换电站的企业在本区投资建设运营的换电站(试点联合体名单按市级文件执行);仅为非公共领域的自有品牌汽车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站。第十四条新建建筑及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定(2022版)等相关要求实施,确保充电基础设施与新建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第十五条对需变更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申请项目备案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由区级
7、行业主管部门转报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充换电设施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新增供电变压器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应由具备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第十七条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要求及“谁投资、谁负麦的原则,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充换电设施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相应评价报告及设计文件:(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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