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现行规定、登记实践与法律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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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一现行规定、登记实践与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活动中,由于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并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商暂时无法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分户移转登记以使购房人获得预购房屋的所有权,购房人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主管部门的备案(“网签”)并支付了首期或全部购房款,短期内仍无法成为预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如果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购房款以后,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即以按揭方式向开发商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向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的重要保障,购房人须将预购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但问题就在于此时购房人尚未取得并且短期内无法取得预购房屋的
2、所有权,无法为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为其设定抵押权,可见一般的抵押权制度已无法满足此项交易的需求。于是,在保障金融机构贷款债权实现的基础之上,为推动商品房预售交易,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就应运而生。注1: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房屋竣工验收以后初次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使开发商获得不动产权证的行为,俗称“大确权”。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由来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使暂时无法成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成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一项特殊登记,其产生的根源是金融机构代替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与能够办理抵押权登记之间存在的较长的时间跨度,在这个时间跨度内金融机构可
3、能会面临拟用于抵押的房屋被执行、一房二卖、抢先抵押,同时购房人又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从而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在商品房预售和按揭贷款购房活动中金融机构需要特殊的物权制度以平衡其利益,有的地方文件甚至专门强调在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前金融机构不得放款。为了尽快获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开发商也会积极配合和推动该项制度的落地。在实践中,开发商通常会被要求与金融机构签订约定由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为购房人向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谓阶段性,就是指开发商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通常是有期限和附解除条件的,即双方约定抵押权设立之后(如金融机构
4、取得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被法院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之后),开发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双方试图通过约定开发商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督促开发商积极配合、保障金融机构获得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为此,开发商也会积极地代理购房人办理办证过户、抵押等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在购房合同中就代理登记事宜作出约定。金融机构未顺利获得和实现抵押权的,连带责任保证将作为抵押担保的替代措施之一,为金融机构实现债权兜底。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种,但是由于其特殊性,与一般的预告登记的效力大有不同,下文将专门分析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及其特殊性。同时,本文也将简要介绍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
5、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实务,观察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情况,以供读者全面地了解该制度。注1: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全面推进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并提供网上办理服务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375号):贷款机构应严格落实“预售商品房未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审批发放贷款”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签署预购商品房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的项目,应先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再启动发放贷款程序。二、现行法律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规定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规定,规定
6、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的限制处分效力以及预告登记的失效规则。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国务院颁布的现行的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对预告登记制度专门作出规定,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的是自然资源部颁布的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
7、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虽然民法典等上位法没有对预告登记的种类作出区分和细化,但是从该细则第八十五条可以看出,在不动产登记实践层面,不动产预告登记可以分为商品房预售(预购)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四种预告登记类型。要说四种预告登记类型的区别和联系,笔者认为,前两种预告登记可以分别视为特殊情形下的不动产买卖和不动产抵押预告
8、登记,仅存在于商品房预售活动中。商品房预购预告登记(或者称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目的是使购房人成为预购商品房所有权的预告登记权利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目的是使向购房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成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预告登记权利人,而后两种预告登记类型是典型的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存在于一般的不动产交易活动中。该细则的第八十六条是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定。第八十六条:”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其他必要材料。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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