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权的衰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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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二年律令看汉初女权的衰落摘要:二年律令中有很多关于女性的律法,通过具体法律例条的分析,可以窥见汉初女权的状况。汉初妇女的家庭权利和政治权利不断丧失,家庭权利的丧失主要体现在夫妻互相犯罪中女性量刑较重,继承顺序落后于男性:政治权利则是作为独立政治个体的消失。关键词:二年律令家庭权利政治权利三代伊始,政治国家建立,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步确立,并正式形成,氏族制的女权生活,彻底被社会生产排挤到权利核心之外。纵观史料,其中虽不乏主从颠倒、女性掌权之事,但这并不不能说明女性就不处于弱势、屈从的地位。从古代妇女地位变迁的大趋势来看,女权的旁落毋庸置疑。妇女研究,向来为史料所困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出土,为
2、我们窥见汉代社会妇女状况提供了关键材料。从汉简二年律令的记载中分析,汉初妇女权利旁落、女权完全依附男权已成事实。一、女性家庭权利的衰落二年律令中对女性家庭权利的规定主要有夫妻互相犯罪和女性的家庭继承。夫妻互相犯罪分为丈夫殴打妻子的量刑,以及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女性家庭继承权主要包括财产、名誉、户主的继承权。从量刑的差别,以及继承顺序分析女性的权利。(一)夫妻互相犯罪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1P37丈夫殴打妻子,只要不使用兵刃,即便打伤了,也无罪。睡虎地秦简有相似情况的记载“妻悍,夫殴治之,夬其耳,若折支指,问夫可论?当耐。2p228妻为悍妻,丈夫殴打她,如若造成较严重的损伤,
3、比如肢体折断或躯体损伤,丈夫是要被处以耐刑的。汉承秦制,汉初律法也大多沿袭秦律,此条律令中的刑罚却并未沿袭。相较两条律令,秦律中的耐刑对男性是一种恐吓、制止和防范,二年律令中的无罪之说,却明显充斥着辩解和纵容,是对男性权益赤裸裸的包庇。妻悍,如何是悍?这个并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更多的是依据社会俗成。司法仲裁方面,同样由于没有悍的具体衡量标准,只能像罗马习惯法一样,完全由仲裁者随意解糅。女性的权益在社会保护与司法仲裁方面均得不到相对的公平。通过与睡虎地秦简的记载时比,相较于秦时女性权利在汉初进步的损失。妻子殴打丈夫的量刑。妻殴夫,耐为隶妾。”3P38相对于丈夫殴打妻子的规定,没有了兵刃的限制,也
4、没有了妻悍的前提。无论丈夫的贤宵与对错,妻子只要殴打伤害丈夫,律令便认定其为有罪。隶妾是要比耐刑重得多的刑罚,汉初通常为一年的劳役。二年律令以法律的形式把男女量刑相区分,将男尊女卑的社会思想彻底贯彻,律令抛却其最基本的公正原则,成为打压女权的工具。夫妻互罪的量刑中明显偏向于男性,丈夫殴打妻子的处罚逐步变轻,律令对此的更加包容,均昭示着男权的逐渐加强。妻子殴打丈夫,不仅限制众多,处罚较重,并且律令完全否定了妻殴夫的权力。相对于夫而言,妻则是卑下附从,并不与夫处于同等地位。此种同罪异罚、有别量刑,是汉初女权衰落的必然结果。(二)女性的继承权民大父母、父母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4P
5、211律令中明确规定民大父母、父母想要分取奴婢、马牛羊以及其它财物均被允许,这就证明汉初女性是拥有分享和继承财产权力的,这相较于后代女性完全作为男性附庸而言是相对进步的。但是女性和男性有相同的继承资格吗?很明显男女并不拥有相等的继承权利。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5P230汉代家庭户籍与财产在继承上顺序依次为:子、父、母、妻、女、孙、耳孙、大父母、同产子。依据律令汉初女性是可以成为户主,单独立户的,也就是汉代法律是保护女性的继承权的。但是女性却没有公平的继承权利,女性的继承顺序一定排在男性之后,首先具有继承资格的是亡人之子,作为与亡人之子同辈的亡人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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