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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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节选)第四十二条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户核对程序和要求。(一)各网点应在每月初前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大集中系统产生并打印在本机构开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及个人支票结算账户余额对账单、分户账,并在余额对账单、分户账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由网点会计主办向客户派发,要求客户在10个工作日内返回对账回单,并在回单上加盖客户在本机构的预留印鉴或公章。(二)对客户返回的对账回单,应由网点会计主办逐份检查核对客户的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对账结果是否相符;若存在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对账回单上,加盖名章确认及注明日期;对存在未达账的应逐笔跟踪勾对,待未达账到账后及时逐笔填写销账日期。对于未能收回对账单的,应列表登记,并说明情况,报支行监督保卫部备案。第四十三条对对账率的要求。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支票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发出率要求为100%。各支行应按要求实施对账,实行月月对账,对当前一季度未能实现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账户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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