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水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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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用水合同供水人:用水人: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一)用水地址为O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性质系用水,执行供水价格。(三)用水量为立方米/日;立方米/月。(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具,注册号为O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
2、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一计量表;IC卡计量表;或者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
3、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2 .水费结算采取方式。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一)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
4、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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