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解释》与新《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重要制度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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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又一部诉讼法的基本司法解释,是对以往司法解释、司法批复、司法政策的一次全面总结、汇总,实现了若干重大制度创新,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不可诉行为范围,确保行政救济实效为了明确可诉行政行为的界限,保障行政诉讼救济渠道的实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下列五种不可诉的行为:一是不对外发生效力的行为不可诉。即,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过程行为不可诉。即,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
2、等过程性行为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复也不可诉。三是准司法行为不可诉。即,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该行为具有司法性的特征,不具有可诉性,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四是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不可诉。即,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作出的行为,因缺乏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要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五是信访答复行为不可诉。即,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也不具有可诉性。二、准确认定当事人资格,强化诉讼实际效能行诉解释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被告
3、和第三人的具体标准和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主要为:一是明确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防止缺乏诉讼利益的主体进入行政诉讼。二是明确债权人原则上没有原告资格。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实现,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行政裁量因素,应当赋予其原告资格。因此,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
4、应予考虑的除外。三是明确出资人和设立人的原告资格。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行诉解释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四是明确业委会和业主的原告资格。司法实践中,对于共有权益的保障,存在不一致的做法。行诉解释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为了维护业主共有利益,采取“单过半”方式,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五是明确开发区管委会等被告资格。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资格采取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5、组织两种方式,对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这种经批准成立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其被告资格。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六是明确公务组织的被告资格。行诉解释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具体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村委会、居委会、事业单位、行业协
6、会等的被告资格。行诉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三、细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保案件事实客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极大差别,具有自身特殊的规则。行诉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了细化。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
7、得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二是增设到庭询问规则。为了进一步查证案件的事实,保证公正审理行政案件,行诉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三是增设责令提交证据和证据妨害规则。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
8、的证据意识,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行诉解释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四是细化赔偿补偿案件举证规则。对于行政机关证据妨害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行诉解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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