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修改和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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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主观要件,因为从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某种行政管理秩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客观结果中可推定其主观过错。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当事人已经缴纳的税费,但不能扣除所谓的成本。不宜在行政处罚法中增加责令退赔或返还的规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可以由法定管辖机关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等三种情形。【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重要的
2、法律,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实体与程序要求,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后续的行政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行政处罚法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修改。目前,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已经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其中有一些争论的问题亟待研究。一、如何定义行政处罚在被称为“行政三法”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都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总则中有着明确的定义,唯独行政
3、处罚没有定义。尽管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但该条文并非对行政处罚的准确界定,而是在总则中对于处罚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的表述。行政处罚法第8条具体列举了行政处罚种类,依然未对行政处罚作出明确定义。(一)行政处罚是否需要定义在行政处罚法的立法过程中,曾考虑过对行政处罚进行明确定义,但由于当时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尚不充分,最终出台的法律未实现这一设想。虽然缺乏对行政处罚这一关键概念的明确定义,但行政处罚法在颁布实施后运行情况较为良好,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推进我国法治政府
4、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对行政处罚进行定义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首部共同性行政行为法,为后续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探索了一条清晰有效的立法路径:在行政行为类型化基础之上,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分类识别,从行为种类、设定、执行的规定等方面规范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逻辑是,当一个行政行为被确定为行政处罚后,其就需要受到行政处罚法中诸多程序与实体性规则的约束。但是,由于行政处罚法在处罚类型上采取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所列举的处罚类型又相对狭窄和封闭,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现有的处罚措施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提高执法效能的考虑创造了大
5、量的行政措施,其中部分措施“以措施之名,行处罚之实,甚至有的措施较法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更大,适用范围更广”,但由于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列,且无法依托概念定义对其进行准确定性,这类措施通常难以受到行政处罚法的有效约束。例如,如果将当前行政管理实践中广泛运用的“黑名单”认定为行政处罚,那么设定黑名单的权限就要受到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的限定。但实践中,这类行为逸脱在行政处罚法之外,由规章乃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随意创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泛滥趋势。此外,从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角度出发,准确界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仅涉及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还涉及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管辖,
6、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等问题。例如,将相关措施认定为行政处罚还是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在行政诉讼的管辖上可能导向不同的结果。将相关措施认定为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命令,也可能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规定。因此,确有必要借行政处罚法修改之机,给行政处罚下一个较为清晰的定义。(二)行政处罚应当如何定义传统上,界定一项行政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主要是看这一类型的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所列举的六类行政处罚,或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7项的兜底条款,看相关措施是否列于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罚则”和“法律责任”章节,这也被称为形式主义的判断路径。然而,已有学者通过对立法实践的分析指出,这一路径实质上是对立法者判断
7、的过度依赖,不利于对行政处罚进行准确界定,难以成为判定行政措施性质的有效方式。所以,对行政处罚的界定不能单纯依靠形式标准,而必须从其本质出发,探寻行政处罚的实质。作为已高度类型化的一类行政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对类似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其功能主要有三:一是确认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二是使相对人承担因此而生的不利益,三是吓阻其将来再度违反。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负面评价,评价的方式是使其承担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以此实现制裁。正因为如此,在起草行政处罚法时,立法机关才将行政处罚视为
8、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并列的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给予制裁”两个要素出发,可以将行政处罚定义为“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制裁”,意在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达到惩戒的目的。基于这一定义,在理解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即行政主体。最常见的是行政机关,当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从主体的角度看,行政处罚不同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其他主体所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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