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述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变化与平衡及规则变迁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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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做到公平公正,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能兼顾未举债配偶一方的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这是立法者及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标。经过40年的漫长等待,民法典的颁布与即将施行,对这一问题也作出了制度回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历史演变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9月10日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但在具体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反映比较激烈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本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规定了两种除外情形。但两种除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在未举债配偶一方,从要求承担的举证责任来看,未举债配偶一方几乎无能为力。这一除外规定,等同于形同虚设。但确实对当时亟需保护的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有一定程度上的改善。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第24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主要是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及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所负债务,均不以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本司法解释条文仅四条,但在夫
3、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了巨大的变化,摒弃了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能给我们的婚姻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带来哪些影响呢?下文将从诸多角度予以阐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两个条文,即第1060条与第1064条,将之前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明确的,未考虑周全的,一一健全,并吸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反响好
4、的规定,完整地构建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与标准,能更好地兼顾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的平衡,兼顾了民法典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
5、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亮点:婚姻法对日常家事代理问题没有规定,民法典第1060条与第1064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构成了完整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分别对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限制、法律效果及债务的性质进行了界定。系统:民法典通过三段论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段论:“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情况下,未签字的夫妻一方事后对签字一方所负债务予以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定标准:对所负债务具有共同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双方均签字的,很好理解,主要是夫
6、妻一方事后追认。这时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其可以通过举示未签字一方对该债务是知晓的并认可的事实,比如未举债的一方通过电话、微信或书面方式予以同意、承认的证据,甚至未举债的一方自己通过行为对债务予以履行,如偿还利息、部分本金等。有了这些材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段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本次民法典一大亮点,也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夫妻二人因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组建家庭,但夫或妻均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各自从事交易的民事行为能力。若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交易,比如支付孩子的学费,为双亲住院支付
7、住院费等等,均要夫妻二人一并处理、签字,从交易的效率与操作的可行性上都是弊大于利。因此,民法典确定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的运用,值得赞赏。凡是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有关的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方的名义或双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国家统计局对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口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再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职业、收入、消费习惯、资产状况、爱好及家庭共同生活人数等)和当地
8、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若家庭是有孩子,另外有老人一起居住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支出以及老人等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均应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证责任: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相对较小,主要是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家庭口常生活需要即可,即使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确认,仍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制定了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高法()号),其中认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笔者认为,即使是小额债务,债权人还是应尽到基本的了解、说明义务,债务资金的走向是否用于家庭口常生活。这也为保护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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