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人脸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与权益归属和保护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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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与易识别性,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有特别保护的必要。虽然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了“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我国民法典与时俱进的重要表征之一,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依然面临着理论与现实的双重困境。理论困境主要源于概念界定模糊、术语使用混乱,以及对生物识别技术的误解与信息权利化障碍;现实困境主要源于缺乏相应的特殊保护规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承载着人格尊严和隐私利益等重要价值,与个人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应当明确其新兴权利的属性。在借鉴域外保护经验的基础上,应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和处理采取比一般个人信息更强的规制力度,明确私法保护的信息主体的权利空间,提升知情同意原则的有效性,
2、实现生物识别信息的类型化、全周期性和体系性保护。随着现代生物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由其引发的权益侵害争议不断凸显。“人脸识别第一案”的发生和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广泛关注。面对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更迭给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带来的风险,法律规范理应作出更为积极的回应。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高度的专属性与私密性,与个人隐秘的生理特征直接相关,彰显个人身份特质,应该受到特别保护。对于自然人权利主体而言,主要是要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而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甚至人格尊严与人格自由受到损害。基于此,民法典第1034条明确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
3、第28条也规定,“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范围,并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虽然“生物识别信息”已经在我国法律上被作为一项独立权益予以列举,但其法律属性、具体权能和保护方式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厘清和深度研究。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何在?其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民法典框架下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二元模式能否满足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需求?应当如何实现对其特别保护?由此,本文结合民法典中“生物识别信息的相关规定展开阐释,引入新兴权利理论,明确其法律属性与保护路径,以期推进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别保护。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界定与法律属性当前,作为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
4、途径,有关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定己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的基本需求。为了有效应对侵犯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呈现出的新特点,需要重新厘定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实质内涵和法律属性,明确其法益保护的重点。可以借鉴的是,人格权保护的现实转向已逐步由“个人信息管理权”转变为“自我决定的自主权”,这一转变说明人格权保护已经开始注重保护人的主体性。也正是基于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纳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保护范畴。(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界定随着新兴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所包含的范畴也在逐步拓展,现代生物识别技术已逐步侵蚀到自然人生物特征的内在范畴。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5.4条规定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
5、界定包括基因、指纹、掌纹、虹膜、声纹以及面部识别特征等。而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的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将个人生物特征认定为生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拓展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所包含的范畴。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独特的人格属性,与自然人主体具有排他的绑定关系。1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生物识别信息往往与自然人的个人生物特征紧密相连,具有不可更改性和独特性。生理特征通常是指那些与人体的构成和测量有关的特点,诸如基因、指纹、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行为特征是指通过测量可以连续识别一个人的有关行为特点,例如步态、声音等,具有高度的专属性。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自然人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通常具有不可更
6、改性。除此之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还具有人身依附性,例如基因信息是由DNA分子片段组成的生物遗传信息,与自然人的健康生理信息等密切相关。2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个人信息生物识别信息呈现出更高的敏感性,不当使用将给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民法典没有提到个人敏感信息的概念,是因为其主要规定一般信息的保护规则,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则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进行规定。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私密信息,应当创设特别的保护规则。3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易识别性。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往往呈现出非接触性特征,在未经信息权利主体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或者组织就可
7、以收集、存储、处理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例如,侵入式监视技术可以突破公共场所的匿名性,在非接触个人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身份识别,而个人很难对这种非接触收集行为进行控制。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这种易识别性导致个人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和信息控制权很容易受到侵犯。(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属性:基于新兴权利理论的分析明确权益的法律属性是法律保护的前提。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采取倾向于“权益”的保护方式,而这种方式弱于权利保护模式。笔者认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虽被放入这一章节中,但基于其唯一性、敏感性等属性,应被界定为新兴权利加以保护。从新兴权利生成的判断标准看,个人生物识别信
8、息是“我国既存的法律权利类别都无法加以涵盖和纳入其中的内容”,其权益保护是完全崭新的,它是基于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适用范围或者适用条件发生变化的新兴权利。1 .作为新兴权利的理论证成。私法领域新兴权利出现的根源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使得人们的利益需求与权利观念发生了改变。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既有法律规定有时会存在缺漏,民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就会成为私法中证成新兴权利的实质论据。基于权益“合法”的延伸要求,民事领域的新兴权利要获得认可必须具有正当性。新兴权利中的权利,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权利,有可能指向法益。由此,确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为新兴权利,需要从规范意义上对其进行权利属性确认和权利类型化、要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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