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正式稿对比与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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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7月15日,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纪要是针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司法部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参与并充分讨论后形成的一致意见。正如纪要中所指出的,由于“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规则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体系庞杂,加之债券纠纷在近两年才大量诉至法院,各地各级法院对于债券纠纷相关案件中涉及的各种程序性及实体性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不小差异。在这种情况下,纪要的出台对于统一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纪要首先明确
2、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内涵及法律依据。纪要涉及的金融工具强调“还本付息”这一特征,包括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个大类(为行文方便,下文统称“债券类金融工具”)。这个范围与新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的范围交叉重合,具有极强的针对性。由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与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不仅资金规模大,且与上市公司股票相比,具有更强的合同属性,一旦发生违约,常常伴随着债务危机的爆发,实质上达到破产条件。另外,与上市公司股票市场一样,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发行和交易高度依赖于相关主体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基于债券纠纷的前述特征,纪要同时涉及了合同、侵权、破产三个民商事法律部门。在法
3、律依据部分,既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一般法,也包括了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特别法,另特别提到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纪要总计32条,分为七个部分,分别是:1.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2.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3.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4.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5.发行人的民事责任,6.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7.发行人破产管理人的责任。针对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1明确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四大处置原则在对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社会影响作出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纪要确定了四大处置原则,即: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
4、1 .首要目标: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金融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是近期国家金融及经济领域的重中之重,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国家工作大局,能够正确理解此首要原则,也将有助于理解纪要的制定逻辑及核心要点。2 .底线要求:坚持依法公正“坚持依法公正”原则强调“正确审理因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所引发的合同、侵权和破产民商事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还本付息是各类债券的基本要素之一,该条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不同债券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要求差异的现状,理
5、论上会出现同一主体所为的同一行为在不同的债券发行路径中的责任认定却不相同的情况。纪要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要求“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但对于如何适用相同的标准,在整个纪要中并未展开详述,仅要求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理”,相当于在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将自主裁量权交给每一个承办法官。3 .重申金融纠纷的处理原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沿用了九民纪要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原则的表述。买者自负与原有金融投资领域中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刚性兑付的原则一脉相承。同时强调,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在债券领域,卖者除了发行人,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增信机构,债券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责任承担的范围、过错认定等在纪要的第五、第六章详细做了阐述。4 .路径指导:坚持纠纷多元化解“坚持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诉讼、调解、委托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达到妥善处置债券相关纠纷的目标。纪要突出强调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便利投资者,降低解决纠纷成本。债券违约案件的爆发对法院来说也构成较大压力,标的金额大,涉及主体众多,多元化解不失为一种多赢的解决方式。5 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纪要明确了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
7、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的原则。这里有几点值得重点关注:1 .受托管理人、代表人可以用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这点在新证券法生效前一直存有较大争议,但随着证券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得到解决。(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J)纪要肯定了受托管理人的诉权,并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有权推选代表人集中起诉。这点和最新的上海金融法院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相一致,有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2 .债
8、券持有人保留独立诉权债券持有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是大家关注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以过半数多数决授权受托管理人代表全部持有人起诉,引起了较大争议。在纪要的正式稿中,取消了上述规定,回归到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这一基本法律关系,规定受托管理人可以通过债券募集文件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代表同意授权的债券持有人行使诉权、参与破产程序,其他未授权的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主张权利。我们认为,这一修改既充分考虑到了诉讼经济性,又未破坏债券纠纷中各个主体间的基本法律关系,理顺了法律适用逻辑,对切实保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正面意义,应予充分肯定。关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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