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美元债系列(三):中资美元债的违约处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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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资美元债系列(三):中资美元债的违约处置作者:霍伟(中伦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法律观察全文三万多字,对维好协议的效力、“外债”监管新规对中资美元债有何影响、违约处置方式和路径比较及特殊法律问题等等,结合我们的经验经历进行了全面梳理,堪称中资美元债的秘笈宝典。鉴于中资美元债违约纠纷争议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涉及的诉讼/仲裁对象众多,需面临特殊管辖条款的有效性、投资者保护条款的适用、跨境财产保全、维好协议等增信措施的效力、域外生效裁判在中国内地的承认(认可)与执行以及跨境破产等复杂法律问题。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已从英国法和中国法角度分别探讨了中资美元债涉及的主要增信措施一一维好
2、协议的效力、性质以及涉及维好协议的裁判的跨境执行问题。本期我们将从庭内与庭外的不同视角与各位分享中资美元债的各种违约处置方式,并重点关注“不对称管辖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及中资美元债所涉跨境财产保全问题,以期对债券持有人/债权人行权有所启发。第三部分中资美元债的违约处置(一)中资美元债主要的违约处置方式如前述,中资美元债当前常见的违约处置方式大致可归纳为自主协商、求偿诉讼/仲裁和破产重整/清算三种。三种方式并非相互排斥、互不影响。相反,面对中资美元债违约日益增加,三种方式相互配合、交替发生似乎已成为最常见的违约处置路径,即债券持有人(债权人)首先会与债务人自主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启动诉讼/
3、仲裁及保全程序,以打促谈,边打边谈;如果债务人在此过程中丧失清偿能力、资不抵债,司法重整/破产清算则成为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最后的救命稻草。1 .自主协商自主协商主要指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在债券发生实际违约时,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与债务人达成清偿方案,以获清偿。基于范围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自主协商已成为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处置违约中资美元债的首选方式,也可能会贯穿于违约处置的整个过程。自主协商方式所涉清偿方案以债务重组为主,还包括协商延期兑付、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转卖债权、资产变现、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等。如前述,债务重组还可以细分为债券展期、债券置换、债转股、现金折价偿还及其不同
4、的组合。其中,债券置换,即通过发行新债券以替换原有债券来实现原有债券“展期”,已成为中资美元债违约处置的主流方式之一,规模占比达25乐仅次于破产重整/清算。总体而言,鉴于中资美元债市场的自主协商机制较为成熟,自主协商方式有利于改善债务人的杠杆率和流动性、协助债务人压力缓解、经营好转,进而提高其清偿率。但自主协商方式的落实需以债务人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和良好履约意愿为前提,而且由于该方式是以当事双方意思自治为主,无司法介入,故债务人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很容易出尔反尔,甚至存在假借协商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终可能会导致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丧失抢占债务人核心资产的先机。因此,协商期限的把控、协商过
5、程中证据的固定和留存以及与求偿诉讼/仲裁的衔接与配合等均对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有效行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2 .求偿诉讼/仲裁求偿诉讼/仲裁主要指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根据债券文件的约定以发行人和/或担保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通过胜诉生效裁决的履行或强制执行实现债权。如前述,求偿诉讼/仲裁主要适用于中资美元债发生实质违约时债务人尚未丧失清偿能力、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情况。一般而言,在采取求偿诉讼/仲裁方式时,债券持有人(债权人)需依据中资美元债债券文件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确定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行权路径。具体来讲一一如果债券文件约定争议由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
6、专属/排他管辖,则债券持有人(债权人)需在境外有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以相关主体(包括发行人、担保人及维好方)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仲裁,取得胜诉生效裁判后,再到中国内地法院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该裁判,以获得清偿,如时和基金案。如果债券文件约定可由中国内地法院/仲裁机构管辖,则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可直接在中国内地法院/仲裁机构启动诉讼/仲裁程序。在此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债权人)可以向中国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讼/仲裁财产保全,以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避免判决/裁决难以执行。3 .破产重整/清算破产重整/清算系指债券持有人(债权人)通过参与或启动针对发行人、担保人/维好方和/或相关责任主体的
7、司法重整和/或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相对于求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清算更为复杂,并非单个债券持有人(债权人)所能控制;而且中资美元债的债券文件常常会约定适用外国法、由境外法院管辖,如果该债券存在发行人与担保人/维好方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或者境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在中国境内等情况,任何一个主体破产都可能会引发破产程序与债券纠纷争议解决程序的跨境协调,及跨境破产的司法协助等问题。例如,在中国境内维好方破产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依据维好协议提起的诉讼程序是否应由中国内地的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下文将以前述提及的诺熙资本有限公司(“诺熙资本”)诉B集团案为例,对该管辖冲突问题进行详细阐述。由前文案情
8、描述及公开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可知,B集团为其境外子公司诺熙资本发行的美元债签署了维好协议,并约定适用英国法、由香港法院专属管辖。2020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后,诺熙资本以B集团违反维好协议为由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获确认,诺熙资本遂依据维好协议在香港法院对B集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B集团的破产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内地重整程序,并就诺熙资本启动的诉讼程序请求香港法院予以搁置。对于该等请求,破产管理人主要提出了四点理由,并向香港法院提交了中国内地破产法学者的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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