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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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规范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诊所备案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办2019)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黑龙江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黑政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十二项卫生健康改革事项的管理实施方案
2、的通知(黑卫法规函(2020)207号)中关于在自贸片区开展诊所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一)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范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确定的实施范围。(二)本细则所述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三)本细则适用于自贸片区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中医诊所)的设置备案及监督管理。(四)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暨自贸片区管理局审批服务处,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办诊所的备案工作
3、。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五)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六)自贸片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中医诊所)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二、备案条件及程序(一)诊所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举办诊所的医师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同一专业执业满五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2 .备案诊所应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3 .备案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
4、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4 .诊所主要负责人第一执业地点应为该诊所,其余执业的医师可办理多机构备案;5 .个人举办诊所的,即登记为诊所的主要负责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上述要求;6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诊所备案: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4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诊所备案提交材料1.诊所备案申请表;(附件1)2 .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诊所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医师资格
5、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护士执业资格证);(附件2)3 .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4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科室功能平面图;5 .医疗仪器、设备清单。(附件3)(四)备案申请人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并签字盖章。(五)备案机关收到诊所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诊所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六)备案机关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七)经审
6、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1.不符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2 .诊所名称、负责人、医师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不符合要求的。3 .执业范围超出医疗服务范围或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4 .诊所举办人提供虚假材料的。5 .具有其他不予备案情形的。(八)诊所名称、诊疗科目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未设有法定代表人的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地址变更的,应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重新备案。(九)诊所备案后,其执业活动、校验等日常监督管理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十)诊所不按规定申请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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