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试点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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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维护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我市营商环境创新重点任务,推动构建京津冀三地信用信息标准一体化和信用监管协同机制,防范市场交易风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二、适用范围除
2、名标记,是指将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经营主体标记为除名状态。标记为除名状态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不再列入登记事项抽查检查范围。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也应予以除名标记。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主体状态信息之后增加“除名”标签,标签为红色,并可查看除名原因。三、工作分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推动除名标记软件系统改造。会同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系统、公示系统改造,推动与税务部门税务数据
3、共享,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后,对于具备“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情形的经营主体,业务系统自动实施除名标记。自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在本辖区内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开展实施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及相关工作。四、规范开展除名标记工作(一)做出除名标记决定。根据业务系统提供的年报和税务信息,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对符合本文件适用范围所列情形的经营主体开展除名标记工作。对予以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应做出除名标记决定。除名标记决定可成批做出。通过数据比对筛选后系统自动除名标记的,视同自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再做出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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