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港澳地区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付款条款的比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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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港澳地区国际工程分包合同中付款条款的比较分析国际工程承包是一个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协作的一种方法。在国际工程承包存在分包的情形下,承包人对分包合同中的结算方式作了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一般被称为附加条款,涉及对工作范围、工期(进度)要求、技术标准、性能要求、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和索赔等限制性约定。在主合同中,承包人往往采用“缩短计价周期、减少最小计价的限制金额、减少对业主审核和付款的时间等方式,促进承包人早点收款。”在承包合同中,如果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因工程结算而产生纠纷,则承包人往往以付款限制性条款规定的具体属性、效力和承包人不当阻却事由来进行抗辩,或者拒付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
2、工程价款。本文拟在分析目前主要国家和地区已制定的付款保障条例基础上,对中国港澳地区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付款限制性条款进行比较,并作出相应建议。重要付款保障条例现已制定付款保障条例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新西兰、澳洲(涵盖六个州和两个领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等,具体付款保障条例的情况详见下页表。上述主要国家和地区制订的付款保障条例,在关键条文上的共同点如下:一是对付款权责上述法律规定都作出了确认,包括“先收款、后付款”的条款是否无效或不能执行,有关各方可议定的申请至付款之间的期限。二是在提请强制审裁中,均对审裁员就争议作出独立裁决并判定应付款项的快捷程序给予确认。
3、包括在无法完成付款或对所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物料和机械价值,或根据合约而提出与金钱及时间有关的申索有争议时的审裁程序,以及由审裁员作出裁决的审裁期限,或不满审裁员的裁决可以作出的救济管道。三是如一方不遵照审裁员的裁决付款或不支付已确认到期应付的款额,对不获付款的一方有权停工或减慢工作进度权利的确认。目前中国立法针对付款限制性条款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和判决依据。中国港澳地区法律实践比较一、中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实践中国香港的建造业规模庞大、多元化,近年在港营商的本地和海外建筑机构类型繁多。根据香港发展局在2011年委托米奥特资料搜集中心进行一项涵盖全行业的建造业支付情况统计调查结果显示:“
4、超过90%总承建商有聘请分包商;约60%分包商有聘请三判分包商;约68%顾问有聘请分包顾问。”随着近年在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分判作业模式更为普遍。因此,深入研究中国香港地区工程分包合同中付款限制性条款,以协助建造业供应链上的总承建商、分包商、顾问和供货商就已完成的工作和已提供的服务准时收取应得的款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中国香港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2015年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给予各方自由议定付款的条件,立法范围涵盖政府及制定法定/公共机构及企业(包括所有建造合约、顾问及供应合约、在同一供应链上的总承建合约和分包合约、口头及书面合约),以及私营界别(价值超过500万
5、港币的“新建筑物”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万港币的顾问及供应合约、在同一供应链上的总承建合约和分包合约、口头及书面合约),对上述工程分包合同中付款条款的重要责任、权利和限制作了明确规定(见图D:付款申索(Paymentclaim)依时作出付款回应(Payment response served on time )延长工期争议有权利在28历日内提请审裁(right to adjudication within 28 calendardays )(disputerelatingtoectensionoftime)所有申索款项获确认及没有抵销依时付款(Paid on time )(Allamounts
6、admittedandnosetoff)图1中国香港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提请审裁权利流程(1)“先收款、后付款”的条款将会无效或不能执行。(2)有关各方可议定由申请至付款之间的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60历日(中期付款)或120历日(最终付款)。(3)提请审裁以解决争议的权利一一项由审裁员就争议作独立裁决并判定应付款项快捷程序。(4)在不获付款或对所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物料和机械价值,以及/或根据合约而提出与金钱及/或时间有关申索有争议时,有权提请审裁。(5)由委任审裁员至审裁员作裁决的审裁期,最长许可期限为55个工作天;如有关各方均同意较长期限,则另作别论。简单的个案应于较短时间内作裁决。(6)任
7、何一方如不满审裁员的裁决,仍有权把其争议提请法庭或要求仲裁(如已在合约订明)处理,但期间须遵照审裁员的裁决依期付款。(7)如一方不遵照审裁员的裁决付款或不支付已确认到期应付的款额,不获付款的一方有权停工或减慢工作进度。该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对私营界别(涉及价值不超过500万港币的“新建筑物”工程合约、价值不超过50万港币的顾问及供应合约、翻新保养及修葺工程),雇佣、财务及保险合同等,在付款保障法律生效前签订合约等作豁免处理。2.中国香港公共工程合约付款保障制度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于2021年又引入了有关公共工程合约付款保障制度:“2022年4月1日以后,所有公共工程的主合约,包括设计和建造合约以及
8、定期合约,还有不同层级的分包合约都必须遵守该合约付款保障制度。”该制度是在香港付款保障条例立法实施前提供过渡性契约以便迅速解决工程合约付款争议,范围限于公共工程领域。其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六点(见图2):委任审裁员(appointmentofadjudicator)审裁员裁决(adjudicatorsdecision),答辩人作出回应审裁通知书(notice(respondentto如审裁员批准,进一步陈ifadjudication)serveresponse)词(furthersubmissionsifadjudicatorallows)5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审裁员可20个工作日内审裁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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