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债方面的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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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债方面的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债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巾,同时还要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3.1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问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由此可见,债的经济法律关系包含如下三
2、个要素:3.1.1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有权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债权人,是权利主体:负有满足该项义务的债务人是义务主体。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是,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总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3.1.2 债的内容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所负担的相应义务,即是债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实现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这称为积极给付。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不为一定行为和债务人有不为相应行为的义务,这称为消积给付。这种内容的债是比较少的。比如,甲与乙约定,乙不和甲作营业上的竞争。3.1.3 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就是债权人请求债
3、务人所应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即给付。但债的客体和给付的标的是有区别的。债的客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比如,交货、付款、服务等。给付的标的是指债务人的行为的客体,这种客体与债的客体不同。比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应交货是债务人的行为,而所交的货是他的交货行为的客体,并不是债务人的客体。因此,债和客体是行为,而不能直接说是物。所有权关系的客体直接是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且这个物是特定物。债的客体必须是我国法令、政策所允许的。否则,由于设定非法的客体,不仅这种债的关系是无效的,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一不可的构成部分。3.2 债的法律特征债的关系包括
4、债权债务,但是债权是债的主要方面,债务是为实现债权服务的。因此,债的关系一般用债权来说明。所以,研究债的法律特征,主要是研究债权的特征。债权关系与所有权关系在法律制度上是紧密相连的。所有权关系是债权关系的前提,而所有权又往往是通过债权取得的。但它们在法律上又有各自的特征。债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3.2.1 债权的相对性债权是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债权只是特定的债权人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的请求权,叫债上请求权。特定的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向特定债务人主张他的权利,而不能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请求履行,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即对
5、人权。在这方面债权与所有权不同,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却不是特定的。即除了所有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权,即对世权。它还有追及权,不管所有物在什么地方,可以追及到物;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所有权是义务主体,是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妨害及侵害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必通过任何人的行为自己即可实现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在债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3.2.2 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从法律上的效力看,债权在原则上,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效力,也就是说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
6、,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明显侵害债权时,债权人也以通过诉讼程序,排除侵害。当这种侵害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所有权是特定人对抗非特定人的侵害,叫物上请求权,也就是可以对抗任何人。3.2.3 债权的有偿性无论是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的债权,都具有财产性质,非财产性质的债权是很少的。即使债权的目的是非财产性质的行为,但在债务人不履行这种行为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时,债权人也有权请求赔偿。4 .债发生的根据债的发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发生的根据。发生债的法律事实是很多的,其中主要的有以下五种:4.1 行政法令由于行政法令而发生的债,是指国家机关按照行政命
7、令的方式,在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物资调拨、国家对土地及其他物资收归国有或实行征购、征用等,就是以行政法令的方式,使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2 合同合同是债发生的最为普遍的根据。它是双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消灭债的关系的协议。企、事业组织之间的协作、供需等等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来建立的。组织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也利用合同建立债的关系,以满足各自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4.3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侵害他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他方经济损失时,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而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4.4
8、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财务,使他人受到利益。它包括法律行为,比如,收养迷路的幼孩;事实行为,比如,救护人命;保存行为,比如,修缮房屋;处分行为,比如,出卖不易久藏的物品。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自愿为另一方当事人管理某项事务或财物的事实本身,法律认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必须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的管理意思,如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利益而管理自己的事务,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此,无因管理必须在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物的事实及无法律上的义务,在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如以他人的事务误信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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