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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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生产者信息【标注方式】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方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方法2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主要依据】GB7718-20114L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方式】两者均可。
2、【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方式】可执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若执行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可以为委
3、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但是在使用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工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3)如果委托方仅为销售企业,无相关生产标准,可以使用受托方制订的企业标准,并按照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相关依据】(2018)沪03民终59号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4、标准化法经立法机关修订通过,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该法已删去“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内容,该法并未禁止企业之间授权使用企业标准的行为。重庆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办理备案。但是在企标登记备案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中明确指出适用本标准的食品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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