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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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市燃气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提升全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特提出如下措施。一、建立工作机制(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区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联席会议制度,区经济信息委为召集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渝东新区和各燃气经营企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与保护工作。(责任单
2、位:区经济信息委,各相关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二、划定管道保护范围(二)划定管道安全保护。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建管局、渝东新区)(三)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责任单位:
3、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建管局、渝东新区)三、规范建设作业活动(四)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建管局、渝东新区,各燃气经营企业)(五)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在城
4、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应急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经济信息委、经开区建管局、渝东新区,各燃气经营企业)四、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六)设计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前,通过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查询、现场踏勘等方式,核实摸清拟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
5、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其管道保护责任。(责任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七)开工前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燃气管道三方安全保护协议。若因争议未能确定安全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组织协商制定;经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由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安全评审后确定。(责任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八)施工中建设单位管道保护责任。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
6、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善施工期间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通过定期巡视、旁站监督、视频监控,以及采取人工开挖、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开展保护性施工,确保管道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管道位置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到场处置。(责任单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五、强化规划许可审查(九)管道保护纳入规划用地条件。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纳入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以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提前告知建设单位。(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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