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经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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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资经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2、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第六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农业农村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七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九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
3、内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第十条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第十一条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
4、十三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硫酸铁,尿素,硝酸镀,氟氨化钙,磷酸镀(磷酸一钱、二钱),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镀,碳酸氢镀,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登记证的决定。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审批专用
5、章。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登记证:(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九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第二十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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