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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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指为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餐饮配
2、送安排和调度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可以参照本指引确定平台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第二章平台主体合规要求第五条(资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并依法取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
3、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等身份资质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终止服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拟自行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配送人员、相关经营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平台协议与
4、交易规则)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与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经营者入驻及退出、信息公示、餐品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营销、餐饮配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二)与消费者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用户注册及退出、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交易履约、争议处理、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三)与配送人员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进入退出、订单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四)平台制定的其他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网络餐饮服务平台
5、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消费者和配送人员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九条(规则修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提供意见反馈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人员等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人员重大权益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及时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第十条(规则保存)
6、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十一条(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准入管理、餐品准入管理、规则管理、信息发布管理、信用管理、广告营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交易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餐饮配送服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等管理制度,并依法公开相关制度。第三章餐饮服务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入驻主体审核)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餐
7、饮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质或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一般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一)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资质证明的主体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过期等情形;(二)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有实体经营门店,相关许可资质证明载明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相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提示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变更证照、资质等信息,并应当
8、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报送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完成更新公示。第十三条(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指导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进行公示。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公示证照信息、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提供必要支持。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协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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