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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为了规范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管理,促进技术研发服务工作的开展,提高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研发服务项目是指为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的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与标准化服务、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文学与艺术创作服务、管理与咨询服务。第三条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必须是我校科研工作者为第一负责人所取得的研发与服务成果,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体现高等学校服务社会应有的水平、能力和责任。第四条本办法主
2、要内容包括: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管理、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技术研发服务成果激励。第五条“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研发服务成果的证明文件,是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中横向课题和技术研发服务成果的认定的依据。未按本办法要求实施的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在有关科研业绩认定中学校不予认可。第二章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管理第六条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须与委托方以合同(协议)或公文形式确认。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在签订合同(协议)中,以独立法人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但要备注“职业学院”,体现学校的社会贡献。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
3、写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立项备案表,报科研规划处受理备案。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团队的组建,项目团队的组建要注重“双师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打造科研创新团队及促进学科与专业建设。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协议)或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组织资源推进项目实施。合同(项目)的实施中,如因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与委托方协商处理。第十条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项证明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结项登记表,将技术研发服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按要求将相关佐证材
4、料(技术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等)交科研规划处存档,办理结项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开展技术研发服务需利用学校资源的,按照学校有相规定提出申请,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学校缴纳规定费用。第三章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第十二条学校每年12月10日至20日,组织一次当年度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第十三条根据技术研发服务项目负责人提交的“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立项备案表”“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结项登记表”及其佐证材料,科研规划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研发服务成果的认定,获得认定的技术研发服务项目,学校颁发“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证书”。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度在获得认定的技术研发服务
5、成果中,根据技术创新、社会反响等要素,评定技术研发服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四章技术研发服务成果激励第十五条“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认定证书”和技术研发服务成果获奖证书,是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晋级的加分项目,是“双师型”教师评定中教师技术研发服务能力的认定依据。第十六条被认定的技术研发服务项目,按职业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核定教师科研业绩分。此外,获得技术研发服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依次核计30分、20分、10分科研业绩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教师在从事技术研发服务项目过程中,不得影响所承担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工作开展。第十八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由科研规划处参照本文件相关办法给予认定。第十九条凡在项目立项备案、项目结项登记与项目结项佐证材料收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撤消相关项目获得的名誉和奖励,追回其所获奖励,计为学术不端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第二十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与学校此前其他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