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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一、考场规则L考生应提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考生迟到超过二十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2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它规定的有效证件,否则不得参加考试。3 .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除文具用品之外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4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否则,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作零分处理。5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或有试卷错漏等其他情况,可举手询
2、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6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须获得监考人员的准许。7 .考生答卷完毕,须将整份试卷同时交出,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8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交卷,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规定提交试卷并离开考场。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计。9 .考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缓考申请(请病假者,须持院保健站的病假证明),由院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10 .无故旷考者,取消一次补考
3、机会。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违规行为的认定L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4、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2)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6)在桌面、手上或其他任何部位画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者;(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8)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9)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
5、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10)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者。(H)以其他任何形式夹带或传递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者;(12)以其他任何手段窃取考试内容者。(-)违规行为的处理L凡有上述考试违纪行为之一或第一次作弊行为者,视情节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凡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一律开除学籍。2,作弊课程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该课程应予重修;因故不能安排重修者,经二级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3 .在补考中作弊,除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外,今后在校期间不再给予任何补考或重修机会。4 .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5 .处分结果布告全校并通知家长。(S)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四)考试后学生不得向教师无理纠缠分数,或用其他手段进行干预,如有类似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学生对计分如有异议,可向教务处申请核查,由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复核并解答。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任何上述条文中未包含的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研究决定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