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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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公办幼
2、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四、将第七条的第二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
3、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八、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九、删去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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