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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甲方(项目主控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参与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摄制网络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L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 相关主体1.1.1. 出品方:网络剧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它各项收益的主要受益方。1.1.2. 联合出品方: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网络剧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他各项收益的一般受益方。1.1.3. 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出
2、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1.1.4. 联合出品人: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联合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1.2. 相关发行渠道1.2.1. 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以电视机端、PC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网络剧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122.电视平台: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
3、传送或播放电视剧的平台,如CCTV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13相关时间节点1.3.1. 开机之日: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1.3.2. 杀青之日:影视作品的主要拍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但不包括影视作晶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1.3.3. 关机之日:所有的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第二部分投资与预算2 .拟摄制的网络剧信息网络剧基本情况如下:(I)剧名:中文剧名为_O该剧的最终剧名,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的名
4、称为准,若该剧剧名变更,本合同将不受影响,继续有效。(2)时长:网络剧共一集,每集时长(含片头、片尾)为40分钟至45分钟。(3)主创人员:该剧导演暂定为一,主要演员暂定为_。演员饰演角色、备选演员名单详见附件六。(4)网络剧技术要求:该剧的原声为汉语普通话;该剧的技术质量为适合全球发行的一流质量;该剧的对白字幕为简体中文。以下简称“网络剧”或“该剧”。3 .项目预算与各方投资比例3.1. 项目预算3.1.1. 拍摄、制作网络剧并进行宣传、发行的总预算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即总投资额,以下简称“总投资额”)。3.1.2. 拍摄、制作每集网络剧的预算初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以下简称“每
5、集预算”)。总预算与每集预算明细,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投资额预算明细表。32各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3.2.1.甲方投资方式甲方投资方式为非现金投资,即以甲方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作为宣传、发行渠道,提供网络剧的宣传、发行服务。甲方非现金投资价值折合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322.乙方投资方式乙方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1.1.3. 各方以非货币方式认缴的投资额,应于下列指定时间之前交付至指定地点,并办理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交付时间:_年_月一日前(2)地点:_3.3. 各方投资款支付方式各方投资额的现金投资部分应
6、按下列方式分期缴付: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_%。各方应于电视剧开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_%。各方应于电视剧拍摄过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_%。各方应于电视剧杀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_%。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3.4. 资金账户3.4.1. 各方同意,所有现金投资款均汇入下列指定收款账号(制作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3.4.2. 上述制作账户应作为该项目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共管。3.5. 引入新投资方3.6. 引入新投资方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
7、均有权在己方投资额度内引入新投资方。同时:(1) 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各方的权益;(2) 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影响该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投资责任和其他责任。(3)一方与其引入的新投资方因收益分配引起的争议,本合同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第三方。4 .预算盈余与超支4.1. 预算盈余如网络剧实际制作成本低于制作费用预算,则剩余部分的制作费用按实际投资比例返还给各投资方。4.2. 预算超支4.2.1. 超支部分金额的确定网络剧实际制作成本超过总投资额(以下将超过总投资额的部分称为“超支部分”),则项目主控方应向本合同其
8、他各方书面说明超支情况,提供相应明细、账单供其他各方审阅,并说明应予追加投资的金额。4.2.2. 因一方违约造成超支时的处理如超支是因一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与其他各方无关。此等超支部分不得计入制作费用,并不得自网络剧的制作费用预算中支出,也不得影响合同各方在该网络剧中享有的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423.因合同正常履行造成超支时的处理对于非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各方有权选择按照原始投资比例追加投资:(1)如均选择追加投资,则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各方应追加的金额。(2)如部分选择追加投资部分选择不追加投资,则选择追加投资的各方应按照己方投
9、资额所占决定追加投资各方的原始投资总额的比例,认缴己方追加投资的数额。追加投资额后,各方应根据实际投资比例重新确定收益分配比例。(3)各方应在项目主控方通知的时间(不短于边天)内对追加投资作出表态;如选择追加投资的,应按承诺的时间将追加投资款项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共管账户。4.3. 制作管理费各方确认,项目主控方、执行制片方或其他方均不收取制作管理费或类似费用。第三部分网络剧发行与收益分配5 .发行5.1. 发行权含义本条中的发行权,包括:(1)网络剧在电视平台发行并进行播映的权利;(2)网络剧在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发行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3)将网络剧制成音像制品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权利;
10、(4)与网络剧元素、情节、角色等一切内容相关的衍生品许可商品化开发的权利;(5)其他经法律允许的,能产生收益的网络剧著作权的许可、利用方式;各方另有明确约定除外。5.2. 发行方各方同意,授予N(本条中称“发行方)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权,负责网络剧的发行事宜。6 .发行收益分配6.1. 发行总收益各方同意,网络剧的发行总收益包括各发行渠道的发行收入。6.2. 发行净收益各方同意,发行方从发行总收益中扣除各项必要支出后所得的余额(即“发行净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扣除项目包括:(1)发行代理费各方同意,发行方应得发行代理费为该剧各渠道发行收益的(百分之)。发行方可直接从该渠道所得的发行
11、收益中扣除。(2)宣传发行开支各方同意,由a负责该剧的宣传发行事宜,该剧的宣传发行开支由宣传发行事宜负责方先期垫付,并从该渠道的发行收益中扣除。(3)主创人员的分红(如有)。(4)税金: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63发行净收益分配比例: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7 .报账周期与收入审计7.1. 报账周期(1)该剧正式首播之日起一年内,按下列方式报账:发行方应于首播之日起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2)该剧正式首播之日起满一年后,按下列方式报账:发行方应于每半年完结之日(即6月30日及12月3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7.2. 结算发行方提供结算报
12、表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各方应得收益,并提交给合同各方确认。经合同各方确认后及个工作日内,发行方应将各方应得收益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4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账号:_开户行:_73发行收入审计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对发行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审计发现发行方提供的结算报表列明金额与实际发行收入存在误差超过5%,则发行方除了需要补足差额之外,还应当承担上述审计费用。8 .其他发行事宜8.1. L合同各方同意,发行方在发行范围内有独立自主的宣传发行该剧的权利。8.1.1. 素材使用规格和限制:如任何该剧的主创人员就其名字、肖像、署名安排等有使用限制,发行方应遵守。8
13、.1.2. 维权:任何地区如发现侵权行为,发现方应尽快报告合同其他各方,并由发行方负责处理维权事宜,其他各方予以配合。维权开支计入宣传发行开支内。第四部分商务开发与衍生品开发9 .商务开发9.1. 含义:就网络剧的发行、播映,引入广告、赞助方面客户(下称广告客户)取得收入。9.2. 商务开发主体:各方同意,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务开发事宜由N负责(以下简称商务开发负责方)。9.3. 商务开发佣金:任何一方利用自有资源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该方均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百分之)的佣金。9.4. 商务开发合作规范无论广告客户由哪一方引入,各方均同意:(1)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与客户签署广告合作合同
14、并收取费用,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其他方备份。(2)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主导广告合作合同项下的广告内容的执行及相关事宜,其他各方应予合理配合。(3)商务开发负责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广告产生的纠纷及全部赔偿责任由商务开发负责方承担。9.5. 商务开发收益分配9.5.1. 商务开发收益:各方同意,商务开发收入扣除商务开发佣金、相关税金及广告执行费(若有)后得作的净收益(下称“商务开发净收益”)应作为网络剧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9.5.2. 开发净收益分配比例: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9.5.3. 商务开发净收益结算:商务开发负责方应在收到客户缴纳的费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
15、算报表。经各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方应得收益分别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10 .其他收益发行与商务开发以外的因网络剧产生的收益,由合同各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且无其他约定,则按照发行净收益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IL知识产权11 .1.网络剧知识产权ILLI.网络剧知识产权含义: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网络剧进行翻拍、续拍、重拍等的权利,将该网络剧改编开发为游戏、动漫、图书、网络剧、舞台剧等其他类型的作晶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权等全部权利。11.12网络剧知识产权归属:各方同意,上述网络剧知识产权由本合同各方按投资额比例享有。11.1.3.无论本条约定的网络剧知识产权归属为何,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12 .其他相关权利12.1. 署名权1.1 1.1.合同各方应按按本合同主体顺序署名为网络剧”联合摄制单位”。12.12 合同各方均有权指定一名具备资质的出品人列为网络剧出品人,署名顺序按投资比例从大到小顺序。如引入新投资方列为出品人,署名顺序应排列在后。12.2. 参展与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