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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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农村集体资产属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所有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包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农村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
2、必须切实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适应村级经济管理要求,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股份经济合作社严禁以集体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第二章应收款项管理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要建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核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努力降低应收账款。对单位和个人欠款,要按合同及时催收;对暂无还款能力或一次性交清有困难的,可由村与欠款人签订还款计划,分期偿还;对有偿还能力拒不上交和归还的,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催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第六条对时间较长确实无法收回需核销的应收款项,1万元以下的必须经村(社区)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操作实施报损,1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在村(社
3、区)集体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审核备案后,可给予报损处理,任何个人不得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对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保管使用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除未使用、不需使用、已提足折旧的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均应提取折旧,折旧方法可采用平均年限法。要落实保管人员,明确保管职责。资产保管人
4、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办理好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台账,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第十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承包、租赁、转让、变卖等,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签订规范的合同,并报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资产租赁合同期限不宜过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需超过5年的,必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批准方可实施,同时要确定承包租赁款递增比例。第十一条对5万元及以上村级集体固定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物资报损的,应经村(社区)集体讨论,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加强资源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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