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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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第三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一)设立登记1 .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及以上,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
2、和服务场所;2 .建立成员名册,成员数20名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联合社成员5个及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及以上;3 .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二)民主管理4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正常;5 .实行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6 .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三)经营服务7 .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机、技术、信息等服务;8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农产
3、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之一的优先;9 .指导成员建立农产品生产台帐记录制度,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档案记录等;10 .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及以上。(四)财务管理11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建账核算;12 .设立成员账户,按要求记载相关内容;13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14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五)运行绩效15 .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种植类年营销额50万元及以上、养殖类年营销额2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营业收入30万元及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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