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费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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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义倔欠名皮物业管理系列工具书一、物业费的构成2二、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3(一)所依据的相关法律3(二)所依据的相关法规3三、物业费催缴规范操作流程6(一)物业费催收管理规范流程6(二)物业费催缴作业指引7四、物业管家催费技巧17(一)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常见误区17(一)物业管家催缴物业费的七大方法21五、催缴函的使用要点30(一)催缴函的使用对象30(二)催缴函使用过程中的话术说明30(二)物业费催缴函范本31六、支付令的使用技巧34()什么是支付令34(二)使用支付令的要点说明34(三)使用支付令的前置条件35(四)支付令申请书范本36七、律师函的使用技巧38(一)律师函适用的对象38(
2、二)律师函使用要点说明38(三)使用律师函的配套话术39(四)律师函使用案例分析39(五)律师函范本40八、起诉催费操作流程41()明确诉讼时效41(二)准备诉讼所需资料41(三)撰写“民事起诉状”42九、案例:业主拖欠物业费法院判决案例精选45十、附件:物业费催缴应用表单大全53一、物业费的构成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简称为“物业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确保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必须按
3、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交。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物业费的计费方式有包干制和酬金制,不管哪种计费方式,其中的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是一致的,对比如下:序号包干制酬金制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办公费用7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
4、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10物业公司的正常利润物业公司的酬金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二、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一)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
5、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所依据的相关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I)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6、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费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7、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己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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