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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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讨论经济法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我国经济调整关系时所实行的行为法律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即实行强行性法律规范方式,又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尤其留意实行大量提倡性法律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法律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法律规范相结合;及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留意采纳嘉奖这种确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嘉奖相结合。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他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打算的。经济法的任务是保障我国经济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进展。经济法所调整的是我国经济调整。我国经济调整除运用必要的强制方式外,大量的是运用方案、经济政策
2、和经济杠杆,对社会各经济活动主体进行引导和促进,此外,我国还直接参与一些经济活动。这些状况打算经济法在履行其调整使命时,即需下去必要的禁止、命令等强行性法律规范方式,以保障我国调整,又需要实行任意性法律规范方式,特殊是实行大量提倡性法律规范方式,以鼓舞、引导个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运行;即实行制裁措施伊奥证明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有规定嘉奖措施,以加强鼓舞和提倡的效果。人们对于经济法调整方法熟悉极为混乱。首先,由于他们把法的调整方法等用于制裁方法,所以把经济法调整方法简洁归结为诸如民事、刑事、行政等制裁方法。其次,他们看不出经济法调整方法同别的部门法调整方法的区分。过去,人
3、们几乎认为经济法没有其特有的调整方法,反对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并以此作为其反对的一个重要论据。赞成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法的人如是说,他们不无圆满的承认:经济法只是综合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但他们着重声明:有无独特的调整方法,不是一个独立部门法成立的必要条件:经济法所以能成为独立部门法,主要是由于它有特定调整对象,而不在于有无独特调整方法。还有些人非常牵强的说:经济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其独特性在于他的综合性,即它既然综合运用多种部门法的调整方法,便是它与别的部门法不同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由于其任务和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有着关联性,所以,他们的调整方法也有着亲密联系。这表现
4、在经济法同其他相关部门法在调整方法上的相互连接、相互交叉和相互适用等方面。例如:违反经济法的强行性法律规范,导致制裁;而假如是严峻违反,则可能因触犯刑律而导致刑事制裁,这边是经济法的法律后果同刑法法律后果的轻重连接。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方法的某些做法上的相互连接、交叉、参用或适用,并不妨害它们各自调整方法的总体体系上的特定性。经济法调整方法有着明显区分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并且,即使就相互交叉、参用或适用而言,表面上看,某些做法相同或类似,其实他们的性质和适用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例如,经济法中的罚款、没收等法律后果形式,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也有,但行政法中的属于行政性罚款和行政性没收,是因
5、违反行政法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导致的后果形式,其适用主体为我国行政机关,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性管理秩序、治安秩序或其他社会秩序;刑法中的罚金和没收,属于刑罚措施因而是不同的。以上是漆多俊教授的观点。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是指经济法法律规范作用于国民经济运行并对其形成的详细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经济法发生调整作用的方式,与我国联结在一起,他是我国借助于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组织和领导,从而使经济活动主体相互之间、我国与经济活动主体之间所形成经济关系,依据法所需要的方向、限度得到调整,以保障国民经济良性行为。经济法调整方式的基本构成,包括指令性调整、修正性调整、引导性调整和参与性调整。其结构特征是:其一,
6、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是统合结构,而不是单一结构。用单一的调整方式,即要么是“协商方式”、要么是“听从方式”,不行能解决当代简单的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律调整问题。经济法的调整方式采纳统一综合调整方式,把综合适用于自己的各个法的调整方式,统一为经济法的调整方式。这里的综合是统一下的综合,而不是若干法的调整方式的任意拼凑。其二,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是跨部门法结构,而不是某一传统部门的结构。其三,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是权力和权利的复合结构,而不是单纯权力的调整方式结构。在法通过我国经济机关行使经济权限进行调整的场合,即存在权力的调整,也存在权利的调整。如在审计关系中,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对被审计单
7、位进行审计,这是强制性的权利的调整,被审计单位必需听从;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权利、审计机关同时担当义务,这是非强制性的非权力的调整,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不存在命令与听从关系。留意单纯权力的调整方式,不符合当代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的事实,也不符合国民经济运行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对法的要求。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结构是多重结构。在这多重结构中,每一调整方式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相互渗透,共同作用与对象客体。这是经济法调整方式结构的显著特征。一、经济法调整方式的构成经济法调整方式,由指令性调整、修正性调整、引导性调整和参与性调整等四种调整方式组成。(一)指令性调整方式这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
8、或我国经济机关依法指示命令的调整方式。指令性调整方式具有直接强制性,如有违反,则担当相应的责任。1、法律法规直接规定指示命令的调整方式这种调整方式包括授权方式、禁止方式、义务方式、限制方式和制裁方式五种:授权方式,是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我国、我国经济机关以及社会经济组织等某项详细经济权限方式。授权包括综合授权、分项授权和交叉授权三种。综合授权,是将某综合权限授予一经济法主体。分项授权,是将某综合权限分项分别授予若干经济法主体。交叉授权,是将某一权限分别授予不同的经济法主体。禁止方式,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不允许经济法主体进行某种活动的调整方式。义务方式,是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经济法主体某项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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