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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以提升江门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为宗旨,推进基础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础研究十年规划的通知(中办发(2022)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的通知(粤府(2022)58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函2022)145号),结合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支持项目包括:
2、江门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基础重点项目)和江门市基础与理论科学研究类项目(以下简称基础理论项目)两大类。基础重点项目主要面向于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应用科学或产业与区域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性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坚持需求导向,强化应用牵引,从地方产业发展中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催生重大技术和工程应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提供基础支撑。基础理论项目主要面向于提升公益性、公共性研究机构科研能力和面向社会的支撑服务能力。基础重点项目内容需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十年“卓粤”计划的通知(粤府(2022)58号)中的13个重点领域(量子科技、脑科学与类脑、半导体器件和集成电路
3、、前沿基础新材料、新一代通信网络、未来计算、先进制造、合成生物学、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绿色低碳能源、资源与环境、现代种业、数理与前沿交叉等)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开展研究。基础理论项目不限领域、自由探索,旨在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青年基础研究人才队伍。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包括指南编制和发布、受理申请、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区内单位的项目申报受理、初审推荐、实施管理、资金拨付等,同时接受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个县(市)可参照本细则,面向管辖区内单位,组织开展基础研究项目。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
4、条基础重点项目扶持资金以事前立项形式一次性拨付。基础理论项目仅以科研立项方式支持,不予以资金扶持。基础重点项目资助标准如下:(一)一类项目,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支持应用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发展,突破地方和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科学问题,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支撑核心技术突破。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不高于1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15项,同一申请单位每年最多只能立项2项。(二)二类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围绕江门市产业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高质量发展等创新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方向自主选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每个项目给予扶持资金不高于5万元,每年支持项目
5、数量不超过30项。第五条本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除市直单位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第三章申请条件与要求第六条申请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同时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行业组织、政府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及科技型企业。(二)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具备研究开发或试验发展所需的科研设备和固定场所,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等,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全
6、职在岗人员或双聘人员,能提供本人在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在职证明、社保或个税材料等佐证材料,其中双聘人员应保障聘期内有充足时间完成项目组织实施。(二)基础重点项目,一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者市级重点科研项目(须在申报系统上传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结题批复件等)。鼓励和支持海外归国人员牵头申报项目,具有承担境外相应科研项目经历的视同符合本条要求。二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研究能力。(三)基础理论项目负责人未主持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或者
7、市级重点科研项目,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四)项目负责人主持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研项目(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少于2项(1项或无),且项目不存在到期验收而未提交验收申请情形。(五)项目负责人不存在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第八条同一申报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市级科技部门其他科技类项目。第九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并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工作。为保证项目完成质量,申报项目排名前三的团队成员,不得再以前三名的身份申报项目。基础重点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中至少有3人(含)以上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第十条鼓励申请单
8、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申请单位的参与成员比例要大于或等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合作单位不得超过3个。第十一条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1至3年。项目的执行起始时间统一填写为申报次年度的1月1日,终止时间按照项目执行周期要求填写。第十二条项目成果以科技报告、论文、专著、专利、人才培养、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新材料、新工艺等形式体现。第十三条申请的项目内容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范畴,科研项目不得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第四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十四条根据市科技局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项目负责人通过线上填报,经申请单位提交后,由所属科技主管部门核对后推荐。市科技局对推荐项目材料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
9、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指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材料。第十五条项目采用竞争性评选,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进行分组,从科技专家库里抽取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在项目公示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但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规定复查,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人或单位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重点项目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资金计划按程序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基础理论项目直接下达立项通知。第十
10、八条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登录线上系统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合同书内容应与申报书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合同书签订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由市科技局对该项目进行终止处理。第五章项目执行第十九条经申请单位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书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验收结题的重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及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的实施情况记录,保证项目进度。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省、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书中以下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到期前在线上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同意后才能变更。(一)延期
11、变更。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内提出延期变更申请。延期申请最多申请2次,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由于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具备与原负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的条件。(三)团队成员变更。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团队成员的,或团队成员顺序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在系统提出申请。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终止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合同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
12、书约定为考核依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二)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资金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三)违规使用资金,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项目基本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三条项目发现以下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启动项目终止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议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终止。(一)项目承担单位经多次提醒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
13、;(二)经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三)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四)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所需的条件无法落实的;(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无法进行的;(六)项目承担单位已被撤销、注销或无法取得联系的;(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科研不端、有违科研伦理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八)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书履约的。第七章资金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获得项目资金后,要积极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科研工作,并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第二十四条终止的项目,应追回项目结余及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申请过程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江门市基础研究试验发展试行细则(江科(2021)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