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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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12.29生效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2、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
3、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
4、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第六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第八条矿业权转让合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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