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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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0.08.08生效日期:1980.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1980年8月8日)意见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就是通过处理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各地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可暂受理如下各类案件:一、经济纠纷案件(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案件;(二)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三)科研结果、专利技术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四)信贷方面的纠纷案件;(五)保险方面的纠纷案件;(六)环境保
2、护方面的纠纷案件;(七)商标方面的纠纷案件。二、经济犯罪案件(一)工厂、矿山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受贿、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二)处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犯罪案件;(三)工厂、矿山、建筑企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四)航空、公路运输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五)走私案件。三、涉外经济案件(一)中外贸易合同、来料来样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二)航空运输货损、货差、短缺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三)保险、承建合同纠纷案件;(四)专利、商标、版权纠纷案件。除上列十六类案件外,还有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和涉外经济案件。
3、附:对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的几点说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以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以及一部分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经济审判庭。有些基层人民法院也在试建。随着经济审判工作的积极开展,普遍希望制定一个收案范围。我们也曾派人到四川、广东、天津、北京、辽宁等省、市进行调查。这个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就是根据各地经济审判实践和要求写出的,曾经征求高、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有关部门及政法院校的意见,又提交这次在京召开的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讨论。各地人民法院可参照试行,也可不受此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有所侧重,并望
4、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意见,以便修改,逐步完善。现就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提出初步意见的想法随着全党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和经济立法的逐步完善,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已是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之一。由于我国国民经济正处调整阶段,经济审判庭又是初建,因此,目前的收案范围宜窄不宜宽,应把收案重点放在保护公有财产和处理厂矿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上面。初步意见就是在这种想法下提出的。初步意见提出的经济纠纷案件,主要是厂矿企业等生产单位之间的产、供、运、销合同纠纷和基建、专利、信贷、保险、环保、商标等经济纠纷。解决好这些纠纷,有助于调整经济关系,维
5、护安定团结,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生产发展。关于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是厂矿企业的职工与职务有关的经济犯罪及走私案件。由于林彪、“四人帮”造成的十年浩劫,这些案件过去很少依法处理,所以重大责任事故等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企业的经济损失极为严重。有关经济部门纷纷建议人民法院经济庭受理这类案件,不少地方党委和人民法院领导也指示经济庭受理这类案件。各地经济庭试办了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对保护公有财产,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安全生产,起了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方面的好评。至于涉外经济案件,主要是根据“独立自主”的方针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考虑国际上合理的习惯做法,通过正确的处理涉外经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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